释义 |
法律主观: 公证审查是一项严肃工作,它是整个公证活动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公证是否合法。在办理婚姻财产公证时,公证处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审查: (一)双方所表述的婚姻财产的真实性、准确性。首先是有的不说。一部分当事人对公证作用不了解产多,不认真准确性地反映自己财产数量、金额、价值等事实而是觉得都有办这道“手续”,那就应付了事,说上一件两件算了;其次是没有的也说。由于怕说少了引起别人耻笑,就自觉不自觉悟地多说上几件。鉴于上述两种情况,公证处一般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直接或间接证据,以确认其财产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当事人确认对方婚姻财产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办理此项公证,当事人一般都有是经过热恋而即将结婚的情人,感情早己战胜理智,往往报一副“无所谓”的态度:“都是你的”或都是我的。这时公证处会提醒你必须严肃、认真、理智地对待这个问题,要求作确认对方财产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三)办理公证的程序符合规定,一般说来,都要有一定的程序。如,房产要有不动产的法定登记,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双方个人财产的确认和约定等,做这样的公证必须做实质性的审查,才能做公证。因此、程序合法也是必不可少的。 综上,从正反两方面不难以看出,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有了提高,公民手中拥有的生产、生活资料不断扩大,公证确能帮助人们对这部分财产做出最妥善的处理。它对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成本、实现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稳定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而,婚姻财产公证应该大大提倡。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