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属于商业信用的国际贸易付款方式有 |
释义 | 一、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一)汇付 汇付是指付款人用汇兑的方法,通过银行把应付款项汇交给指定的收款人的付款方式。汇付方式属于商业信用,虽然操作起来比较简便,但费用较大,又缺乏付款保证,所以一般仅用于小额货款或其他附属款项的支付。汇付按资金调拨方式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二)托收 托收是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或往来银行(代收行),代为向买方收取货款。托收也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只是根据委托收款的指示行事,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因此。采用这种方式收取货款,对卖方来说有一定风险,但对买方来说,却可以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费用支出,因而是比较有利的。 托收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调整托收关系的统一规则是1978年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这一规则自作为国际惯例实施以来,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中国在实践中也参照使用。 (三)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商(买方)的要求。开给出口商(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信用证支付方式属于银行信用。在信用证内,开证银行授权卖方在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附规定的货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这样,卖方取得了银行的付款保证,买方在付款后肯定可以从银行取得符合规定的货运单据,因此,信用证方式已成为目前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一种支付方式。 二、国家贸易中的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即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进口商。 2、开证银行,即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3、通知银行,即接受开证银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商的银行。 4、受益人,即有权享受信用证上的利益的出口商(以上是所有信用证都要涉及的四个当事人) 5、保兑银行,即在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上加上自己的保兑责任的银行。保兑银行通常可以由通知银行充当,但在这种情况下,通知银行的法律地位就随之发生变化,它不仅负有把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责任,而且承担了首先付款的义务。 6、议付银行,即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银行。议付银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他银行,它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对跟单汇票议付后,可以享受票据法对合法持票人所给予的保护。 7、付款银行,即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它通常就是开证行,但也可以是开证行以外的其他银行,须按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来确定。 在信用证交易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有着复杂的法律关系。信用证可以根据其性质、付款期限、能否转让等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付款是以出口商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为条件的,因此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信用证基本上都是跟单信用证。中国在对外贸易义务中多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为准则处理有关问题。 三、国家贸易支付工具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工具主要包括货币和票据。以货币支付指使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支付货币必须是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既可以是进口国的货币,也可以是出口国的货币或第三国的货币。以现金支付会产生大量现金携带的问题,既不方便也不安全,因此在国际贸易支付结算中很少采用。常用的支付工具是票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十九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第二十条 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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