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一规定明确了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采取的方式为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的该条规定针对劳动合同变更中存在的问题,作了三方面的规定: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2、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和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差不多,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作为双方各自的凭证和发生争议时维护各自权益的依据。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