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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西新农合2023收费标准
释义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照每人不低于350元的标准缴纳;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缴费对象
    符合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相关政策规定可在柳州市统筹地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集中缴费时间
    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
    缴费标准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照每人不低于350元的标准缴纳;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除出生三个月内参保的新生儿外,在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人员,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
    缴费渠道
    (一)线上渠道。“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手机端)、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银联“云闪付”等线上渠道缴费。
    (二)签约扣费。签订“委托金融机构扣费协议”通过银行扣费。
    (三)柜台缴费。金融机构柜台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四)其他代收。农村金融服务点、已部署移动智能终端机的社区及村委、部分学校等单位代收。
    缴费凭据
    (一)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手机端)、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等线上渠道缴费的,以电子支付凭证作为缴费凭据。
    (二)通过移动智能终端(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凭据。
    (三)通过银行柜面、协议扣款缴费的,以银行业务凭证作为缴费凭据。
    通过上述方式缴费的,可在三个工作日后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查看或下载电子缴费证明(电子缴费证明与纸质缴费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确需纸质缴费证明的,可自行到办税服务厅在自助办税终端打印)。
    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一)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在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城乡居民在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缴费的,在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费后第3个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职工医疗保险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享受等待期,从参保缴费当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新生儿参保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特殊群体参保缴费。农村低收入人口(含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认定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从缴费当月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他事项
    (一)有意愿在柳州市参保缴费的人员,在缴费时请认真核对缴费年度、缴费金额及“社保经办机构”等内容,其中“社保经办机构”必须为柳州市或所属县区,如显示的“社保经办机构”不为柳州市或所属县区,请先到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后再缴费。
    (二)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享受。缴费事宜请咨询23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辖区税务部门,参保登记、待遇享受事宜请咨询12333或辖区医保部门。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合理确定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一)优化筹资结构。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保障参保人员权益,2022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探索建立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的动态筹资机制,进一步优化筹资结构。
    (二)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2年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21年的基础上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10元。继续实施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负担制度,中央财政补助488元/人·年,地方财政补助122元/人·年。地方财政补助部分,自治区财政对脱贫县(市、区)补助91.5元/人·年,脱贫县(市、区)财政负担30.5元/人·年;自治区财政对设区市和其他县的补助均为61元/人·年,设区市和其他县财政分别负担61元/人·年。自治区直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居民医保的,地方财政补助122元/人·年,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放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切实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三)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350元的标准缴纳;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缴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个人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二)城乡居民的困难、特殊人群(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五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边境0-20公里城乡居民等)参保所需个人缴费的部分,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政府补助标准。各级政府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实行普惠性补助政策,每人每年补助标准按当年国家、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按国家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组织缴费。
    (一)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组织辖区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组织城乡居民参保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二)参保个人缴费采取银行托收等方式进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各级各类商业银行签订托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三)在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户组织缴费,在城镇以所在街道社区为单位组织缴费,由所属行政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参保基础资料进行核对,负责汇总上报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审核无误后,通知签约银行从所有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中按户托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转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专用户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负责通知困难、特殊人群的主管部门(民政、残联、卫生计生委、教育、财政、扶贫等)按政策规定补助个人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金额,及时转入困难、特殊人群个人银行账户。
    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规定,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在校学生缴费,由所在学校按规定对在校学生参保基础资料进行核对,负责汇总上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由所在学校采取托收代缴的方式组织在校学生统一属地参保;也可以通过与银行签约方法从在校学生银行账户中托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负责通知困难、特殊人群的主管部门(民政、残联、卫生计生委、教育、财政、扶贫等)按政策规定补助个人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金额,及时转入困难、特殊人群个人银行账户。
    (四)不具备银行托收条件的,其征缴方式由统筹地区另行制定。
    (五)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由其亲属等到户籍所在地村级或社区就业社保服务平台窗口(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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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3:2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