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合同变更的类型有几种 1 、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 损害赔偿 债务 ; 2 、 在合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成立的情况下,以及合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成立又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场合,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变更合同 ; 3 、 在情势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 ; 4 、 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 ; 5 、 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二、主合同变更会影响保证责任吗 如果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内容的,减轻债务的,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 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不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 合同的履行 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三、主合同变更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1 、债权人的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风险也没有增加。 2 、债务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结果,这对于保证人来说,无疑是加重了其保证责任。 3 、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又被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一起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由于合同大都是双方当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债权人变更、债务人变更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更普遍的是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合同的变更往往是当事人基于合同的重要条款无法实现而寻求的降低损害的救济方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