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诉讼过程中,一方不想离婚,并向法官表达不想离婚的意愿,法官会认为关系并没有真正破裂,在第一次诉讼中判决不允许离婚。但如果男方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再次起诉,法官判决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处理下列起诉案件: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解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