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被征收,其所有权人在征收决定生效时丧失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