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患者在养伤期间是否能够获得工资?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相关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会按照原工资支付工伤职工工资,工资以月为单位进行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果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治疗期间没有按时支付工资,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分析 在工伤职工接受治疗期间,用人单位会按照原工资支付工伤职工工资。工资以月为单位进行支付。此外,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情况下,他们仍然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如果伤情比较严重,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治疗期间没有按时支付工资,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停工留薪期规定是什么?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工伤后单位让请假条 工伤后,直接向用人单位申请休工伤假就可以的。工资待遇不变,不能按照自离不需要写清假条,有医院的病假条就可以,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违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结语 在工伤职工接受治疗期间,用人单位会按照原工资支付工伤职工工资。工资以月为单位进行支付。此外,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情况下,他们仍然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如果伤情比较严重,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治疗期间没有按时支付工资,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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