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主播离职后,公司可以继续使用其在职期间制作的视频,但需要注意版权问题。若公司和主播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视频的版权归属,则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并支付相应的版权使用费。 在主播离职后,其在职期间制作的视频归属于公司的情况下,公司可以继续使用这些视频,但需要注意版权问题。首先,如果合同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这些视频的版权归属,那么公司就可以在遵守合同规定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这些视频。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那么公司和主播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版权的归属和使用方式,并支付相应的版权使用费。此外,如果主播离职后,公司想要继续使用这些视频,也需要考虑到主播可能存在个人隐私等方面的需要保护的问题。因此,在使用这些视频时,公司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主播的权益,加强隐私保护措施,避免侵犯主播的个人信息和肖像权等权益。 如果合同中规定视频的版权归属于主播,公司能否继续使用这些视频?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视频的版权归属于主播,那么公司不可以继续使用这些视频,除非主播同意或者公司和主播签订补充协议并支付相应的版权使用费。 在主播离职后,公司想要继续使用其在职期间制作的视频,需要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注意视频版权归属和个人隐私等问题。在合同签订时,公司应该认真审查合同条款,明确约定视频的版权归属和使用方式等问题,以避免后续的版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以及其他个人非营利目的使用; (二)合理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说明出处,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正常的利用程度,不得不当竞争; (三)为报纸、杂志等合法出版物报道时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