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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评审标准与商标审查标准的相互影响
释义
    商标评审标准和商标审查标准在法律依据上一致,但在实践中存在一定区别。商标评审由委员会合议决策,注重证据充分性;商标审查由个人审查员负责,注重证据有限性。审查员和评审人员的认识和判断水平、知识背景也有差异,影响具体案件处理。因此,对两者的关系应看到本质相似,也要认识到存在区别。
    法律分析
    商标评审标准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商标争议案件时适用,而商标审查标准是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中适用的。从理论上讲,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其法律依据都是《商标法》。因为所谓标准是将法律具体化、细化,而不能背离法律的规定。因此,不能将两个标准对立起来,应当看到两者之间的一致性。但是,由于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工不同,导致两者适用的标注也有一定的区别。在实践中,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可能被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注册。
    造成商标评审标准和商标审查标准之间区别的主要原因在于:注商标审查是以审查员个人负责和集体会审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而商标评审实行合议制度,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次,两者面对的情况不同。通常情况下,在商标评审时,当事人能提供更多、更详尽的资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而在商标审查中的证据资料没有这样丰富;最后,审查人员与评审人员对事物的认识与判断水平、知识背景也都有一定的差异,也会影响到对评审标准和审查标准的掌握,并进而影响具体商标案件的处理。因此,对商标评审标准和商标审查标准之间的关系既应看到他们本质相伺的一面,也要看到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拓展延伸
    商标评审标准与商标审查标准的协同作用及其影响
    商标评审标准与商标审查标准的协同作用是指在商标申请过程中,评审标准和审查标准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情况。商标评审标准是指评估商标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商标注册要求的标准,而商标审查标准是指审查商标申请文件的合规性和商标是否与已有商标冲突的标准。协同作用意味着评审标准的严格性会影响审查标准的执行,审查标准的严谨性会影响评审标准的制定。这种协同作用对商标申请者和商标局都有重要影响。合理协调评审标准和审查标准,可以提高商标申请的质量和效率,保护商标权益,促进商标制度的健康发展。
    结语
    商标评审标准与商标审查标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根据《商标法》制定的具体化、细化的标准。尽管两者在适用范围和标注上存在一定差异,但不能将其对立起来,而应看到它们之间的一致性。商标评审标准和商标审查标准之间的区别主要源于工作方式、面对情况和人员认识的差异。合理协调评审标准和审查标准,对于提高商标申请质量和效率,保护商标权益,促进商标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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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1 14:2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