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租赁证明办理如下: 1、出租人或承担人提供上述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市场提出申请领取《房屋租赁合同》; 2、租赁双方将《房屋租赁合同》逐条进行填写,双方签定盖章后,送交申请单位; 3、区房地产市场派员对租赁房屋进行实地察看、评估; 4、发给《房屋租赁证》; 5、由出租房、承租方交纳百分之0.5的交易手续费。 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材料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程序如下: 1、查询待出租房屋的产权档案情况; 2、签订租赁合同; 3、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申报登记备案; 4、现场勘查; 5、填发《房屋租赁许可证》。 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