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xx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日在公司办公室召开股东会,本次会议以(书面等)形式前15日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公司股东100%的表决权;未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0人,代表公司股东0%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100%通过,弃权或反对的占股东表决权的0%,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公司正常依据法律进行注销;2.同意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xxxxx,xxx为清算组组长;3.同意将上述决定登报公告公司注销情况及告知公司债权债务人。 股东:(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