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 |
释义 | 一、引言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因财务困难已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之虞而又有复兴的可能时,为防止其破产,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裁定,对其实施强制治理,使其得以维持和再生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所蕴涵的拯救企业的理念使其弥补了破产清算与破产和解制度的不足,具有极大的法律价值,因此,世界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破产重整制度。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毅然跟随世界立法潮流,设重整单章专门规范濒临倒闭企业的拯救问题,预计在不久的将来,重整制度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发挥出巨大作用。目前,学界对于破产重整制度已有一定研究,但对于这一独特法律现象为何会产生以及如何在理论上去解释它却鲜有人为之努力。本文不揣浅陋,对该问题进行了一番粗略探讨,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加深对破产重整制度固有理性内涵的总结和阐发,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进一步构建与完善提供理论上的一些铺垫。二、破产重整制度的经济学基础经济学自产生以来,已有500多年的历史,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涌现出多种流派,对市场经济规律做出了科学概述与总结。破产重整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其进行理论阐释自然离不开对经济学某些学派与观点的借鉴。其中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就是凯恩斯理论与现代企业理论。现代经济学诞生之前,古典经济学理论居于统治地位。古典经济学中核心的问题是个体经济单位的行为,即单个消费者与生产者如何进行最佳的决策从而获得最优的经济效益,价格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基础性的作用。古典经济学主张自由放任的自由主义经济政策,也就决定此时的立法主要以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规则为主。在破产法内,对于作为商主体的企业破产倒闭被视为正常的经济现象,是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体现,没有任何必要去对其加以重建。但由于古典经济学不能解释现实经济中的许多实际现象,招致了众多的批评,在19世纪70年代,随着个人主义的政治哲学取得统治地位,经济理论转而认为主观上的边际效用决定物品的价值,以此为基础开始进入到现代经济学阶段。[1]其中,对立法、司法以及法学研究影响最大的就是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凯恩斯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的一切弊端均可归因于个人主义和自由竞争政策的绝对膨胀,要根除这些弊端,只靠自动调节和私人领域的分散活动,已远不能挽救资本主义危机,政府机能不得不扩大。[2]因此,他认为应实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来干预和调节经济生活,保障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健康运行。凯恩斯的经济思想极大地影响了各国的经济政策与经济立法,[3]传统的纯粹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商法开始出现了某种社会化的改变。在破产法领域,立法者一改原先的立法理念,开始注意避免企业直接破产倒闭,尤其是保存和维持员工和债权人较多的大型企业,尽量减少工人失业、生产停止、经济困难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破产重整制度以其本身所体现的宏观干预、保持就业均衡的理念满足了形势的需要。 与此同时,现代企业理论的兴起,对于深化人们对企业性质的认识起到了独特的作用。企业理论主要内容在于解释企业是如何形成的;企业的规模与治理结构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处于怎样的相互关系之中等。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独立经营的基本单位,而这里所说的经营是结合各种不同的生产要素以生产和销售各种不同的产品和服务。[1](737)将现代企业理论对企业性质的经济学阐释用法律的语言加以表达,企业就是商法中的营业,它包括双重含义:一是作为组织的营业,即实现一定的营利目的而存在的具有总体财产的组织体,这里的营业是多数物和权利的集合,是营业活动的沉淀物,包含了具有事实上利益的财产价值;二是指活动的营业,即商事主体的营利活动。[4]因此,现代企业在法律上可以被理解为财产、交易关系、以及利益的集合体,这三个方面的意义使企业构成了担负着多种社会经济职能的实体,[5](91)而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生产组织。从这个角度看,企业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通过维持企业的经营,作为财产、交易关系、利益集合体的企业整体的价值就会大于将企业破产清算分配后的价值,即企业的营业价值高于其清算价值。对此,国外有学者做过深刻分析:一个企业是有形资产(诸如土地、建筑、设备、商品库存、原材料及现金),无形资产(诸如知识产权、客户名单及合同权利)和管理经验、雇员技能等的聚合体。当破产企业停业清算后,有形和无形财产便出售给各个买主。但是一旦停业,债权人就再也无法从管理经验、雇员技能、客户关系和货源关系中实现任何价值。相反,如果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债权人则常常会从破产企业中获得最大价值。因为破产企业若作为仍然营运的企业出售的话,其所有资产、雇员和各种关系可以基本上原封不动地一并出售,此时的卖价可能大大超过单个资产零售价之和。另一种情况下,可以整顿破产企业的经营,重组其资本结构以便在将来能赢利,这样,债权人从企业的未来利润中获取的价值会多于简单的清算销售中所获得的价值。[6]可见,企业中被用于其所设计工业生产的资产价值远远高于同样的资产被零售出售时的价值,因此破产重整比清算在经济上更有效率,因为它维持了企业的就业和资产。对英国破产法改革有直接影响的库克(Cork)报告中,也多次提到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是考虑到了将企业作为一个经营整体加以维持会更加有利于企业价值的实现。[7]之所以企业的经营价值大于清算价值,就在于企业已经成了各种不同生产要素有机整合体,企业所蕴涵的大量无形与有形的资产利益,在设立运行中所投入以及积累的利益在破产清算时不仅无法全部变现,还会发生价值减损,而这对债务人、债权人、社会公众来说都是不利的,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将承受企业破产的消极外部性影响。特别是在很多情况下,企业濒临破产倒闭是因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所致,或者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失误所致,也许破产只能说明经理人员有问题,而不一定说明公司有问题。[8]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直接进入破产清算不是最佳选择,继续经营仍有可能恢复营利,其经营价值是要远远超出清算价值的。 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导致了国家之手对市场之手的纠正,作为传统私法的破产法也渗透了某些公权力介入的因素,从而为破产重整制度的诞生提供了宏观指导理论;现代企业理论则深化了对企业性质的认识,在微观层面上让人看到了维持企业经营所获价值将大于破产分配价值。宏观经济理论与微观经济理论殊途同归,但都为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发展提供了经济学的科学解说。三、破产重整制度的社会学基础现代各国学术界都倾向认为社会学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的法国,在随后的发展中形成了以孔德、迪尔凯姆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社会学传统和以韦伯为代表的理解社会学传统。19世纪后半叶社会学研究中心开始从欧洲转人美国,并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不同的学说与学派。各种不同的社会学流派尽管各自的观点与方法论不同,但在社会学中被观察到的显然就是各种社会现象,[9]通过研究各种社会现象揭示社会运行与发展的一般规律性。而法律是一种人类社会中的重要现象,因此,理解法律制度的形成机制、发展趋向等问题必须运用社会学的方法或理论从社会结构、社会系统、社会行动等不同的角度与层次进行分析考察,将法律置于社会中进行研究。[10]由于社会学派别林立,众说纷纭,在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阐释上,何者与之有最密切联系或者是最具有解释力的理论?笔者认为应当是社会连带学说,本文拟就以此为指导做一粗浅分析。社会连带是由社会学鼻祖孔德最先使用的范畴,后来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对社会连带的思想做了进一步的发挥,他认为:人类社会有两重连带关系,即机械连带和有机连带。机械连带是建立在同质的价值和行为、强烈的社会约束、对传统和亲属的忠诚之上。有机连带是建立在专业化和劳动分工高度发展的社会各个成员和社会群体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之上的。前者是只有简单劳动分工,几乎没有专门化角色和功能的社会的存在条件,后者则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存在条件。[11]狄骥继受并拓展了涂尔干的理论,但他从实证主义哲学出发论证连带关系的存在。狄骥认为:人们在连带关系中进行合作,并不是因为这种合作是什么善,而是因为他是一个人,除了通过连带关系进行合作之外,就无法生存,合作本身具有社会价值和社会效果。社会连带关系间接成为人们行为规则的基础。……一个人的不幸影响所有的人,一个人的幸福使所有的人受惠。[12]总之,无论社会连带关系是同求的还是分工的(也就是涂尔干所说的机械连带和有机连带),社会连带关系是一切人类社会的事实,人民为了生存,就必然要建立这种关系,因为他们有共同的需要,所以只能共同加以满足,因为人们有不同的才能和需要,所以只有通过相互服务才能实现。 孔德、涂尔干、狄骥等人提出并不断加以完善的社会连带观点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解说极具参考价值,因为他们指出了现代社会的客观事实,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出现了空前广泛的相互依赖性。自然经济时代,基本上没有太多的社会交往与合作;到了简单商品经济阶段,人类的交往虽然有所发展,但因为手工作坊式的生产方式和不够发达的通讯与交通,人类交往的范围狭小。但随着西方工业革命的开始,借助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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