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与预告登记的区别 |
释义 |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有以下区别:法律性质、功能、操作方式、适用范围和登记主体不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书的作用在于防止一房二卖。然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并不具备物权公示效力,只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保障商品房交易的安全,并为购房者提供一种期待权。 法律分析 一、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区别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区别如下: 1.法律性质不同。预告登记属于民事制度。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属于行政管理制度。 2.实际功能不同。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实现物权。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在行政上对预购人具有保护功能。 3.操作上的不同。预告登记必须是在双方有预告登记的约定之后才能申请。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只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强制性制度。 4.适用范围不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比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适用范围广。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只适用于商品房预售。 5.登记主体不同。预告登记的主体机关是唯一的,即房屋登记机构。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主体管理机构法律赋予了当地人民政府。 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书有什么用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书的用处在于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一房二卖,同一套房屋已出售,且预售合同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开发商再将该房出售给他人,后一合同则不能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是否具有物权公示效力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不具有物权公示效力。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并不是一种物权意义上的登记备案,它的法律价值只在于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来保护商品房交易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实现。通过登记备案来公示这个合同,公示的是一个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个公示当然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力,只是使得购房者获得了一种期待权。 结语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在法律性质、功能、操作、适用范围和登记主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书的作用是防止一房二卖,确保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得到有效执行。然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并不具备物权公示效力,它仅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来保障商品房交易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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