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级医院就诊住院,先扣除5%,二级医院就诊住院,扣除10%,三级医院就诊住院,扣除20%,之后在剔除“非医保类用药”及“其它非医保范围费用”,剩下的在职人员报80%,退休或失业无业报50%,也就是(总额-扣除的费用-非医保范围费用)×80%/5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