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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工伤事故发生时,如何应对处理
释义
    工伤事故处理方法及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所需资料。工伤事故处理包括购买保险、与老板协商赔偿或起诉索赔;工伤认定需提供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未签劳动合同可主张双倍工资;工伤包括工作时间内事故伤害、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事故、履职暴力伤害、职业病等;工伤医疗费用报销需携带申请表、认定决定书、收据、费用明细清单、病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分析
    一、工作中遇到工伤事故如何处理
    有购买保险走保险,没有保险就协商。
    和老板协商赔偿,由老板出钱赔偿医药费,营养费,后续治疗康复费,若有残疾,则还有残疾赔偿金。若老板不愿意赔偿,或者协商结果不满意,可以起诉老板,索要赔偿。起诉有两点要注意,看你从事的工作内容,若是保姆这种生活类或者消费类工作,则认定为雇佣关系,要通过民事诉讼走人身损害赔偿。其他的工作内容就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可以去当地工伤部门认定工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
    这个里面就出现了你处理这个事件的关键性的东西,因为你是给私人老板打工,应该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工伤保险。所以你要收集证据证明你们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之后在当地提起劳动仲裁,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同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月份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对仲裁结果不满,方能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携带资料
    (一)《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或经认定的《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对于老工伤人员(1993年8月1日前发生工伤)应携带《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
    (三)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原件(背面需有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名);
    (四)与财税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门诊均须提供,上面须详细列明具体明细项目及其数量、金额),手写明细清单须盖医院财务公章;
    (五)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记录)复印件(病历须复印封面);
    (六)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结语
    工伤事故处理的关键是保险赔偿和协商解决。若有保险,可通过保险公司赔偿;若无保险,可与雇主协商赔偿医疗费、康复费等,并可起诉索要赔偿。在处理过程中,需注意根据工作内容确定劳动或雇佣关系,并收集证据证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可向当地工伤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提供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工伤认定后,可提起劳动仲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还可主张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对仲裁结果不满,可提起诉讼。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的情形。工伤医疗费用报销需携带相关资料,包括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专用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病历复印件和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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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