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争议仲裁 中,对于证据适用民事诉讼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支持。证人证言属于证据的一种,证人因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的,可以 不出庭作证 ,经仲裁庭允许,采用书面证言、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但是,证据需要通过质证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由于书证无法质证证明力较弱,建议通过双向视听技术作证。双向视听技术,可以是视频电话。 法律依据; 《劳动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