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造价鉴定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件中的运用 |
释义 | 摘要: 工程造价鉴定是工程结算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常用技术手段,也是法官、仲裁员审理工程结算纠纷案件的“核武器”。准确理解和运用工程造价鉴定不仅是法官、仲裁员快速、公正审理工程结算纠纷案件的关键,也是建设方、施工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必要手段。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从业经验,就工程造价鉴定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件中的运用进行简要分析,供有关各方当事人参考。 01 工程造价鉴定的重要性 近十几年来,随着全国房地产行业的持续“高烧不退”,大大小小的建设工程项目遍地开花且呈几何倍数的不断增加,与此相应的,建设工程领域内的工程结算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争议最为普遍的,当属工程款争议,或称结算争议,其所占比例甚至要高于合同效力争议。由于工程结算不仅关系着建设方除拿地成本以外的最大成本支出,也直接影响着施工方的最终利润及其关联的成千上万施工工人的劳动所得。经粗略统计,工程结算纠纷案件在本所承办的所有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一直在50%以上。 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件中,对工程造价的确认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所在。如果诉争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对结算方式和结算原则约定明确,或事后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双方约定或达成的协议内容进行审价、结算即可;而如果施工合同中对有关工程结算的内容约定不明,或双方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对诉争工程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就成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主要手段。 工程造价鉴定之所以重要,最核心在于民事诉讼程序中,司法鉴定意见较一般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具有更强的证明力[1]。在当事人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其作为定案依据[2]。故此,能否把握好工程造价鉴定程序的进展,在一定程度上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走向,甚至决定案件的裁判结果。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02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证据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仅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提交的情形。这种所谓的鉴定意见,并不等同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鉴定意见,二者的证明力存在着较大差别。而由于此种证据并不被法律所禁止,故其也具备一定的证据效力。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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