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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股东会通过
释义
    法律分析: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股东会通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3、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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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