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具体有哪些 |
释义 | 1、轻度智力损伤; 2、精神病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三、三肢瘫肌力4级; 四、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五、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六、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七、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八、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九、不完全性失语; 十、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十一、面部疤痕或植皮≥13; 十二、全身疤痕面积≥40%; 十三、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十四、脊柱骨折后遗少于30°的畸形伴有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 十五、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十六、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两指功能完全丧失; 十七、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十八、除拇指外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十九、一侧踝以下缺失; 二十、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二十一、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100px以上; 二十二、一前足缺失,另一脚只残留拇指; 二十三、一前足缺失,另一脚只残留拇指;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小于0~90°的;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疤痕形成,反复破裂;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 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 1,另一眼矫正视力≥0.2;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V或第V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引起复视; 32、双耳听力损失≥71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颌骨缺损 14,伴有口腔。面部软组织缺损10cm2;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 2,伴有流涎; 37、舌缺损 13,但12; 38、双侧颧骨和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和面部畸形。手术治疗者;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术和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术和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 45、血管替代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术的23; 47、小肠切除术的 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术的13;50.胆道损伤导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腺切除术的12; 53、青少年脾切除术;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并发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轻度生殖功能损伤;60.阴茎部分缺损; 61、孕妇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和(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伴肺功能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病;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病;伴肺功能轻功能损害;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有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下降;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下降;70.放射性损伤导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氟ⅲ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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