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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
释义
    法律分析:“三农”问题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这一类纠纷普遍具有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的特点,解决不好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并影响社会稳定。主要问题有:1、案件数量多,增长趋势明显
    2、案件类型多,成因复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诉讼标的划分主要有四种类型:土地晨报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权继承纠纷。3、认定事实困难4、适用法律不统一5、政策、法律与现实之间存在矛盾。
    一、如何推动集体土地流转
    1、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2、全面放开小城市落户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从严合理供给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
    3、建设用地市场城乡统一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二、正确处理合同约定与通过民主议定调整的关系
    1、处理这种关系也就是处理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政策与“小调整”的关系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制止违法行为,稳定土地承包期限,这是党的农村土地政策“三十年不变”上升为法律的具体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因土地承包关系引发诉讼的多是发包方调整承包土地产生的纠纷,而发包方调整承包土地的主要原因是人地矛盾。发包方本着“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原则,进行“三年一小调”或“五年一大调”。审判实践中,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1.综合全面情况,如果不调整土地能将矛盾解决了的,坚决维护三十年不变的法律规定。2.农村留有机动地的,如发生需要调整土地的,坚持从机动地中予以解决,保证农民承包土地的稳定性。3.遇到农村已调整了土地,村里又未留机动地的情况,如果调整方案经过了民主议定,多数农民赞成调整,为保持农村稳定,依法应当支持这种调整。处理这类案件总体上要把握一个原则,即有利于农村社会关系稳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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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3:5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