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二次鉴定申请复核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重新申请鉴定如下: 1、收到鉴定结果后三日内,要求事故处理机构重新申请鉴定; 2、事故处理机构委托其他合格的残疾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伤者进行重新残疾鉴定; 3、交通事故伤者治疗结束后,携带事故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资料,委托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评估; 4、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后2日内将伤残鉴定结果送达事故各方; 5、重新残疾鉴定的结果是终结评定。 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为确保交通事故能够尽快解决,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重新鉴定的,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也可以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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