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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亲属关系证明需提交什么材料
释义
    一、开亲属关系证明需提交什么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本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关系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通行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五)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当然,不同的公证处对材料及证明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先向当地的市一级公证处咨询。
    每一个县市都有公证处,没有明确的地域限制。
    二、亲属关系证明格式
    亲属关系证明
    XX公证处:
    我单位职工(或我村村民、社区居民)XXX,男(或女),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X,于X年X月X日在X因X死亡,其亲属关系如下:
    (一)XXX的父、母亲姓名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或父、母亲姓名X,X年X月X日在X因X死亡)。
    (二)XXX的原配是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如原配偶已死亡的请写明死亡时间,离婚的请写明离婚时间)。
    XXX的原配去世后(或离异后)是否再婚。(如再婚,请写明再婚配偶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
    (三)XXX与原配所生养的全部子女(包括收养子女)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
    XXX再婚后,与再婚配偶所生养的全部子女(包括继子女)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
    XXX共有上述X个子女,无其他子女。(如有子女已死亡的,请写明何时何地因何死亡,已死亡子女的配偶和子女的情况)。
    (四)XXX的兄弟姐妹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如有已死亡的,请写明何时何地因何死亡)。
    (五)XXX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如已死亡的,请写明何时何地因何死亡)。
    出证明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
    出证明人的姓名:_______
    职务: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X年X月X日
    三、亲属关系证明的相关法律法规
    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亲属关系产生后,主体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除依法律规定外,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亲属间的身份和称谓,从其形成的原因和可否变更或解除的角度,可分为两种:
    (一)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属于绝对的永久性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当事人无法变更;
    (二)基于婚姻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如配偶、姻亲、养父母子女等。属于相对的可变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也就是说,这些称谓可依法离婚或解除收养而终止。但当事人不得随意自行解除。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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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5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