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信用证应有申请人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依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第三人进行付款或者是授权另一银行付款。银行信用证是凭单付款,合同的履行情况不会影响付款。 法律客观: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二条就本条文而言,文中使用的“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以下称“信用证”),不论如何命名或描述,意指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信用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款情况下:(Ⅰ)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支付或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Ⅱ)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议付该汇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