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安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如何办理 |
释义 | 一、延安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如何办理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二、延安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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