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建房采光的赔偿标准及救济方式 |
释义 | 1、被侵权人的房屋在贬值的部分的赔偿。 如果侵权人因为其建筑物在向高空进行发展,充分利用了空间,其房屋有了软大的增值,或者侵权人所盖的高层建筑物纯粹为了商浅论采光纠纷中的权利来进行保护,其建成房屋的经济效益也就自不待言,与此鲜明对比的是,相邻一方的房屋因采光受到影响,其房屋在原有价值的基础上有大幅的下降。因为房屋的价值取决于其位置、方向、采光等关键因素,因此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原有价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评估,其差额部分应属赔偿范围。 2、被侵权人采取补措施的费用。 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比如增大门和窗户的面积,开天窗等等,该项费用应属于在赔偿的范围之内。另外,被侵权人如果因为采光不足,那么室内的照明设备也相对来说要使用的比较长些,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是有非常大的影响的,因此,将该项费用应酌情予以一次性赔偿。 采光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往往要求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具有物上请求权的特征,只要其对该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没有让渡出去,权利人就可以直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 一、相邻权纠纷以宅基证为准吗 以宅基地证件划定的范围为准。 相邻权纠纷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纠纷。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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