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惩罚法大致分为谴责、隔离和体罚三种类型。 惩罚法的作用: 惩罚法在控制和消除不良行为方面作用很显著,确实可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在社会方方面面的管理中用得很普遍。但它有许多潜在的缺点和副作用,尤其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中惩罚法的副作用更大。 1、强烈的惩罚会引起不良的情绪反应。 我们常看到有些学生受到惩罚后情绪不稳,如哭泣、焦虑、愤怒、悲伤等;有个别学生还会迁怒于他人或物,导致对周围人的不礼貌或冲撞行为以及摔桌子踢板凳等破坏行为。 2、容易产生条件惩罚物。 行为者受到惩罚时不仅对惩罚物会产生害怕和抑制反应,而且对与之相联系的其他物体和情境也会产生害怕和逃避反应。即和惩罚相联系的事物有可能形成条件惩罚物。学生厌学、逃学以及离家出走,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教师、家长的惩罚产生了条件惩罚物。 3、易导致儿童模仿成人的惩罚行为来对付的儿童。 惩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儿童的不良行,但结果往往是纠正了一种不良行为,又教给了儿童另一种不良行为。如爱打架、骂人的孩子,十有八九是其父母打骂教育的结果。 4、常受惩罚的儿童要么变得胆小怕事、缺乏自信;要么胆大妄为、无法无天。 5、惩罚可能导致使用者上瘾。 惩罚最易收到效果,通过惩罚可立刻抑制不良行为,同时该法使用起来较方便,因此惩罚很容易使使用者上瘾而疏忽惩罚效果的短暂性和不良行为在惩罚后的易重现性。更忽视了惩罚可能造成的灾难性后果。惩罚的种种副作用告诫家长及教育工作者,使用惩罚时要权衡利弊,谨慎用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