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可以。《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别的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教育培训机构转让可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程序,但是办学许可证是不能转让的,需要重新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