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在幼儿园意外受伤老师承担责任吗 |
释义 | 孩子在幼儿园意外受伤,老师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民事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呢? 1.医疗费,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3.伙食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赔偿; 4.护理费,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5.交通费,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的除外; 6.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8.残疾赔偿金,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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