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和村委会租地建的厂房,拆迁怎么就成了违建呢? |
释义 | 福建福州某地区的李先生于2012年租赁本村村委会的荒山地,合同限期为20年,经过平整土地后,在该地块上建造了500余平方米的塑料加工厂用于回收塑料制品的生产加工。今年年初,因该地块被划入征地拆迁的范围内,但是因为征收方给出的征收补偿标准很低,李先生表示难以接受,所以对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双方一直没有谈拢。拆迁方看李先生如此强势,后来当地房屋核实认定小组将其厂房认定为违法建筑,拆迁方通知李先生如还不同意将予以强拆并不给予任何补偿。 和村委会租地建的厂房,拆迁怎么就成了违建呢?有很多人特别是广大被拆迁人都会这么认为:有村委会的租赁合同就万事大吉了,有了合同就是合法的。但是殊不知,村委会并不是国家机关,它只是村民自治组织,并不能代替国家独立行使职权。合同只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也并不能代替行政机关的一些必要的审批手续。本案中租地合同只能说明李先生与村委会之间存在用地的权利义务关系,仅此而已,这并不代表李先生的厂房设施建设的合法性。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什么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一般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物。也就是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结合本案来看,陈某的行为很明显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的情况。《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在乡村搞企业建设的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另外《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所以该案中李先生2013年在建厂房之前要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应该未批先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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