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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继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释义
    继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1、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中,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具体而言,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
    (1)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
    (2)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3)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
    (4)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本条实质上是用列举方式对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作出的规定。根据列举性法条的特点,本条并没有关于继子女代位继承权的规定,所以继子女是没有代位继承权的。
    2、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虽然不享有代位继承权,但是满足一定条件的话,享有继承权: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养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的规定,“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由此可见,养子女是享有代位继承权的,而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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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2: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