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办理对公账户需要的资料有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印鉴非法定代表人的,需要签署相应的授权书;公章、财务专用章及预留人名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