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监护权的管辖法院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变更监护权的管辖法院规定是由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民事责任或变更监护关系,夫妻离婚后一方无权取消对子女的监护权,但有犯罪、虐待行为或明显不利的除外,监护人可委托他人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夫妻一方死亡后送子女给他人收养需经同意,变更监护人的程序包括现有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申请变更监护人、法官裁判变更。 法律分析 一、变更监护权的管辖法院规定是什么? (一)变更监护权的管辖法院规定是由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三)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四)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二、监护权变更的程序是怎样的 变更监护人的程序主要有: (一)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 (二)申请变更监护人,此处的申请人较广泛,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须是与未成年人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三)法官裁判变更。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相应裁判。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涉及到变更监护权方面的问题,那么肯定是因为现有的监护人已经不能够履行其监护的职责,所以其他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提出了诉讼,但是提出诉讼必须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出。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监护权变更的管辖法院规定是由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如果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变更监护关系。对于不同的要求,法院将按照普通程序或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此外,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只有在犯罪、虐待或明显不利情况下,法院才会考虑取消其监护权。监护人还可以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但需承担相应责任。夫妻一方死亡后,送养子女需符合法律程序,否则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变更监护人的程序包括现有监护人不履职、申请变更监护人以及法官裁判变更。在提出诉讼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三条 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七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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