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进行变更监护人公证? |
释义 | 监护人公证的办理方式包括向住所地公证处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在申请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和其他材料。监护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人身监护权、交还请求权、被监护人身份行为和事项的同意权、抚养义务、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 法律分析 监护人公证的办理方式如下:监护人应向其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若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监护协议,则也可以向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当事人应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交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在申请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件; 2、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 4、其他材料。如监护协议,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等。监护协议不得含有强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训练等有碍被监护人成长的内容,对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监护协议,公证处不能给予公证。 二、监护权的主要内容 1、人身监护权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 (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抚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如果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民法典》规定不承担此项赔偿义务。 (6)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监护权的公正需要自己进行一定的规范处理,但是对于其中的具体细节,需要自己尽可能的完成,因为涉及的利益方对于自己的权益维护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对于有关的问题需要自己积极的承担,这样可以尽量减少自己的权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结语 监护人公证的办理方式包括向住所地公证处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在办理监护权时,监护人应享有人身监护权、交还请求权、被监护人身份行为和事项的同意权、抚养义务以及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精神病人,监护人还应承担特定护养、救治义务。在办理过程中,监护人应亲自向公证处提交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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