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寻衅滋事罪判决书 |
释义 | 律师分析: 例如此样为判决书: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朝晖,男。辩护人吴震华,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执业人员。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刑诉(201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朝晖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正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余世平、人民陪审员邓咏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静担任记录。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耀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朝晖及其辩护人吴震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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