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整容费由谁承担 |
释义 |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整容费是一种后续的治疗费,它并不与残疾赔偿金相冲突。实践中对于一些例如取钢板手术(内固定物)等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根据医院的遗嘱和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进行确定并支持。反之对于一些例如整容修复等手术不是必然发生、缺乏整容的必要性、合理性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一、关于整容费是否应该承担的案例介绍 【案情回放】 2012年4月的一天,徐女士乘坐某运输公司的中巴车,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客车翻倒,导致多名乘客受伤。其中徐女士伤情较重,多处骨折、外伤和软组织挫伤,面部也有两处伤口。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客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伤愈出院的徐女士为消除面部伤疤对外貌的影响,前往盐城市某美容院进行疤痕修复。同年3月徐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整容费等各项损失。 【争议分歧】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其他赔偿项目意见基本一致,而整容费是否应当赔偿成为双方争议焦点。保险公司认为,徐女士到不具医疗美容资质的美容院自行整容而产生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且整容费用不是治疗费用,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而徐女士的律师认为消除疤痕应属于伤口愈合所进行的后续治疗,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脸部容貌,应属医疗费范围,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审判结果】 法院对为徐女士整容的美容院进行了调查,发现该美容院于2008年4月份经核准开业,所属行业为理发及美容服务,经营范围为非创伤性美容服务。徐女士虽因事故导致面部损伤,但整容是否必要,没有医疗机构建议或鉴定结论支持,其自行整容的美容院并非正规医疗机构,也不具备从事疤痕修复治疗的相应资质,缺乏法律依据,故整容费法院不予支持。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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