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明示保密条款对事故受害人的影响? |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规定,保险公司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应当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或者免赔条款等重要内容,并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单批单上加以标明。但是,对于保密条款,则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如果保险条款中的保密条款在事故发生后导致事故受害人不能合法地获得赔偿,那么这种保密条款就可能被认为是违反了《合同法》的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告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或者免赔条款等重要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保险合同应当符合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总结:保险公司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应当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而对于保密条款,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如果影响事故受害人获得法定赔偿,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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