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保险人和再保险接受人保密义务 |
释义 | 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通过询问、现场查勘、审核证明资料等,可以知悉大量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这些情况可能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再保险分出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愿公开的事项等,关系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再保险分出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再保险分出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业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一、保险合同三要素是什么 (一)合同当事人 1、保险人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人仅指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资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2)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3)保险人有履行承担保险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投保人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二)合同关系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1)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其生命或健康因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直接损失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其它权利人;(2)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3)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不受限制,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在人身保险中,只有父母才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以下特征:(1)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2)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3)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资格限制,受益人无需受民事行为能力或保险利益的限制;但是若投保者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三)合同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人。保险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表现在: (1)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在法律上视为一人; (2)保险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都假定为保险人所知的; (3)保险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但须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具有代理人资格。 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 3、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之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二、保险受益人怎么确定 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可为一人或数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证明的基本要求 1.单据名称。这种单据的名称因所证明事项不同而略异,可能是寄单证明、寄样证明(船样、样卡和码样等)、取样证明、证明货物产地、品质、唛头、包装和标签情况、电抄形式的装运通知、证明产品生产过程、证明商品业已检验、环保人权方面的证明(非童工、非狱工制造)等。 2.证明上通常会显示发票号、合同号或信用证号以表明与其它单据的关系。 3.证明的内容应严格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相符。 4.因属于证明性质,按有关规定证明人(受益人)必须签字。 5.单据一般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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