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目标公司应查明的事项包括:1。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负债情况。 2、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应特别注意章程中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与出让方共同聘请专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和重要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附件。二.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 1、《股权转让意向书》应当约定两项特殊条款。 一、生效条件附款:本意向书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生效; 二、转让方的通知义务:转让方应在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二、确定转让价格。目前,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常用方法有:一是直接以目标公司转让方的出资额为转让价格;二是以审计评估的目标公司净资产与转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三是以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与转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四是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交易确定转让价格。 3、转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转让方应当在意向书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公司法》规定的至少30天)是否同意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发表声明,及时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4、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也就是说,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来阻止转让股份。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分割行使。也就是说,其他股东只能购买转让方拟转让的所有股份,否则他们必须放弃购买,而不是只购买其中的一部分。其他股东应注意防止转让方和受让方通过阴阳合同损害其优先购买权。在实践中,其他股东要求转让双方书面确认转让价格,并监督转让合同的履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