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中片面对向犯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片面对向犯是以存在二人以上的行为人互相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但只处罚其中一方的刑事犯罪。片面对向犯至少存在三种类型: 1、有的犯罪的全部情形均属于片面对向犯。例如,《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行为不处罚购买行为。再如,《刑法》第140 条至第148条规定的各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仅处罚销售行为,而不处罚购买行为。 2、有的犯罪中只有部分情形属于对向犯(可谓部分对向犯) 。例如,《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显然,行为人挪用给自己使用时不 是对向犯,但“借贷给他人”时,则需要他人实施接收资金的行为。《刑法》第272 条仅规定挪用资金的行为构成犯罪,而没有规定使用挪用的资金的行为构成犯罪,因而属于片面对向犯。 3、虽然从《刑法》分则条文中看不出其表述的是对向犯,但事实上包含了对向犯。例如,《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只有“归个人使用”的表述,而没有“借贷给他人”的规定; 该条仅规定挪用公款的行为构成犯罪,而没有规定使用挪用的公款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事实上,挪用公款罪中有大量的案件是借贷给他人使用。 一、片面对向犯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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