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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押期间产生收益归谁
释义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质押期间,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一、质押权抵押和质押扣押的区别
    质押抵押和扣押的区别如下:
    1、质押是指以动产、权利为质押物进行出质为债务进行担保;
    2、抵押是指不动物作为抵押物为债务担保;
    3、扣押不属于担保的方式,是法律上的暂停对于事物或人的处置权或自由。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什么叫质押什么叫抵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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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4 5:3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