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刑事证据法采取哪种立法模式 |
释义 | 关于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模式,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制定统一的证据法。该观点认为,三大诉讼的证据问题尽管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共性大于个性。证据立法没有必要因为三大诉讼具有不同的性质而分别制定证据法。相反,证据法应当是统一的,规定的内容应当是三大诉讼中共有的证据问题。至于因诉讼性质不同而产生的具体问题,则可根据具体情况,或者在相应的诉讼法中予以规定,或者在证据法典中予以规定。 第二,制定单独的刑事证据法。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不同性质的诉讼活动在证据制度上的差异是不容忽视的。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三大诉讼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而且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极为不同。因此,应根据不同的诉讼性质,先制定与各诉讼相适应的证据法典,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统一证据法典。 第三,应就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专门问题分别制定单行证据法。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以我国证据法学的现有研究水平和研究队伍,一步到位地制定证据法典是不可能的;而且,从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看,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也是不必要的。因此,我国证据立法应当首先从单行证据法入手,即根据“急用先立”的原则,集中力量先就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如证人出庭问题、非法证据问题、传闻证据问题等,制定单行证据法,待条件成熟时,再对有关的单行证据法进行编纂,制定证据法典。 就现在的争论来看,法学界大多数学者认为分别制定单行证据法过于繁琐,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条件又不成熟,最优的选择是制定单独的刑事证据法。我们认为,我国新修改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刚颁布实施不久,从刑事司法的角度看,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亟待完善的根源也恰恰在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新的刑事诉讼程序。因此,一方面应当通过证据立法保障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来实现证据立法的目标。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十二条 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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