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公司自行清算,无法书面通知债权人的,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投资人无法通知债权人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