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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证金与定金怎么界定
释义
    定金属于金钱质,且属于金钱质其中的债权质,定金的成立以定金的交付为要件,定金在作为质物期间所有权不转移,接受定金的一方对定金不拥有所有权。定金的所有权自约定的定金处罚条件成就时发生转移或者为索赔的标准。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双倍返还对方作为赔偿。定金作为担保方式是双方担保,而非担保债权人一方。保证金虽然为金钱质,但交付保证金一方违约时,所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至于是否有权要求返还保证金则以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该保证金担保的对象为判断依据,接受保证金一方违约时所承担的仍然是违约责任,而不是定金的双倍返还责任。保证金可以是单方担保,也可以是双方担保,根据双方对保证金约定的目的作为认定依据。案情分析:某公司与某商场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租该商场的部分展区,专营该公司的产品,合同期限三年。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承租方在签订合同后应向出租方交纳保证金15万元。承租方要按出租方的要求格局进行装饰装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一方有违约行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并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纳了10万元的保证金,并按合同约定的在三个月内装修完毕的要求开始入场装修,装修过程中出租方以承租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在装修前应向其交验装修图纸及已开始的装修不符合其统一标准为由要求承租方停止了装修。后因双方对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表示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在一段时间后将该展区另行出租他人。为此,承租方要求出租方退还所交的10万元保证金,出租方以承租方违约并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而不予退还。经多次协商未果,承租方遂以出租方故意设置障碍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出租方退还10万元保证金,出租方仍以承租方违约并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抗辩,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承租方给出租方交纳的10万元保证金的性质产生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该10万元应当属于定金性质,根据定金罚则的原则,如承租方违约,则无权要求退还保证金,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出租方违约,则应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出租方返还承租方10万元的保证金。另一种意见认为,该保证金不属于定金,应当认定为具有质押性质的金钱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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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4:5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