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