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的实现形式有什么 |
释义 | 留置权的实现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债权已届期清偿期。只有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留置权才初步具备了实现了条件。 2、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其发生二次效力; 当债权清偿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仅产生留置的效力,即权利人有权留置标的物,但尚不发生优先受偿效力。 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能立即将留置权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而必须再履行一定的程序方能真正实现留置权。 一、留置权是否有期限限制 留置权是有期限的。详情如下: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少于2个月; 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出售留置物,以所得价格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出售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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