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该如何产生和行使 |
释义 | 1、留置权如何产生 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留置权的行使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3、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一、个人留置权司法解释怎样规定的 个人留置权司法解释的规定是: 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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