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符合下列三类中任何一项条件的考生,可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总分基础上加5分 1.三侨考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下同)、外籍华人的子女,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须随家长在国(境)外连续生活360(含)天以上,下同﹞; 2.少数民族考生; 3.港澳台籍考生。 同一考生如符合上述多类加分条件的,同类(三侨考生、外籍华人的子女与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只取其中一项进行加分,不累计加分;不同类可累计加分。上述三类累计加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 对散居于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少数民族班招生,从参加当年高考的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中,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