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1)逾期不超过30天的,从最终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天后,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买受人终止合同的,卖方应当自买受人终止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从最终交付期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支付房价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