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量刑建议权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作用具体是怎样的 |
释义 | 量刑建议权的确定,无论实体还是程序价值如何,最终还是需要通过实践运用方能体现。量刑建议权在实践中的作用如下: 首先,建立量刑建议有助于法官作出准确裁量。我国刑法确立的粗放式量刑规则,使各具体罪名的量刑幅度较大,可适用的刑种跨度也较大,以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空间相当大。由于公诉机关更加接近案件的侦查环节,通过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充实的理由提起公诉,并提出更加契合实际、体现犯罪主客观相统一的量刑建议,将有助于法官对罪行作出准确裁量,抑制自由裁量权的无度行使。 其次,建立量刑建议有助于提高司法运行效率。公诉机关依法对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以让法官在量刑时有针对性地考虑案件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让法官可以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对定罪和量刑的说理部分的把握上,从而减少法官的工作量,提高司法运行效率。 再次,建立量刑建议权制度,有利于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第一,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能够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特有诉权。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包括两个:是否有罪和应当受到何种处罚。因此,被告人不仅可以就自己是否有罪以及犯何种罪进行辩护,还应在判决之前,对受到何种处罚(包括处罚方式和量刑幅度)具有知情权与辩护权。但以上权利的实现,必须以量刑建议权制度存在,检察机关可以行使量刑建议权为前提,否则被告人将无法就量刑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只能被动接受法官通过自由裁量得出的量刑结果。这样不仅剥夺了一审程序中被告人对量刑幅度的辩护权与知情权,而且不能体现量刑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第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不上诉的情况并不多见,除上诉不加刑原则这一原因外,其中重要原因在于被告人对量刑不服:一方面庭审中没有对量刑展开辩论,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充分有效行使;另一方面判决书本身在量刑方面缺乏分析论证,“判决意见书”实质上沦为“判决结果书”。“实践证明,如果检察机关通过行使量刑建议权,在庭审中对量刑展开辩论,审判机关在判决书中对量刑进行论证分析,不仅能够使被告人对量刑知其然,而且能知其所以然,相当程度上保证判决效果。这样既可防止被告人滥用上诉和申诉权利、减少上诉情况,同时也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的另一个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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